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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云港金红矿业有限公司奖惩条例
点击数:4524    更新时间:2016-10-15 21:02:37    收藏此页

连云港金红矿业有限公司奖惩条例

 

第一章  

第一条: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,保证各项制度有效执行,激励员工敬业爱岗,保证公司目标实现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:本条例是公司维护纪律、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,适用于公司各部门、各员工。

第三条:奖励和处罚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,奖惩原则是:奖优罚劣,奖勤罚懒,鼓励上进,鞭策落后。

第二章  

第四条:奖励的目的:旨在为关心集体、工作勤奋、追求进步者创造积极向上的成长环境。

第五条:奖励应坚持以下原则:

1、依受奖者功绩、作用和影响的大小,全面衡量。

2、以精神奖励为主,物质奖励为辅。

第六条:奖励的项目

奖励是成绩的体现、进取的动力、激励的措施。公司奉行有功必奖的原则,鼓励员工勤劳敬业,公司设立如下激励项目:

1、最佳团队奖:每年年终对各部门的管理、服务、纪律、任务完成、业务水平、部门内及与其他部门间的协作沟通等指标进行考核,全面达标的团队,获得最佳团队奖。

奖励方式:通报表彰和颁发团队800元奖金。

2、优秀管理者奖:根据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核标准,参考绩效考核成绩,年终评出优秀管理者,予以奖励。

奖励方式:通报表彰和颁发个人600元奖金。

 3、优秀员工奖:根据各岗位员工工作业绩、全年出勤状况、完成各项指标等情况综合评选,无纠纷,无事故,无投诉,贡献突出者,由部门负责人推荐至办公室,经总经理会议审批后授予优秀员工奖。

 奖励方式:通报表彰和颁发个人600元奖金。

 4、月度明星员工奖:根据各岗位员工上月工作业绩、上月出勤情况,完成各项指标等情况综合评选,由部门负责人推荐至综合办公室,经总经理会议审批后授予月度明星员工奖。

 奖励方式:通报表彰和颁发个人100元奖金。

 5、举报奖:公司任何一个员工,都有权利有义务对公司内部严重失职、贪污盗窃、营私舞弊、泄漏公司机密、违法乱纪等行为向公司总经理举报,凡属核查无误、情况属实的有效举报,颁发举报奖。

奖励方式:为保障举报人的权益,此奖不公开授予,由总经理特别颁发给获奖者一定数量的奖金。

6、特殊贡献奖:为保卫公司财产、人身安全、忠于职守者;为公司解决排除社会上较大难题,避免和制止不良社会影响者由总经理授予特殊贡献奖。

奖励方式:通报表彰和颁发一定数量的奖金。

第三章  

第七条:处罚的目的:严明纪律,强化管理。

第八条:处罚应坚持以下原则:

1、依据事实,惩戒恰当。

2、批评教育为主,罚款为辅。

3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。

第九条:处罚的项目

惩罚是对出错员工的教育,公司奉行有错必究的原则,实行罚款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。公司设立如下处罚项目:

一、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每次给予200元罚款处罚:

1、对公司制度、规程、文件、精神、指示、通知等传达不到位、不及时。

2、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分配、调动、指挥或无理取闹,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。

3、对上级领导的指示或有限期的工作安排,无正当理由不如期完成。

4、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。

5、利用公司设备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事项。

6、违反规定私自动用、放行公司商务车辆。

二、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每次给予100元罚款处罚:

1、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、串岗闲聊、干私活、嬉闹、睡觉,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。

2、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。

3、无事生非、挑拨离间、损害团队及同事团结,在工作场所吵架。

4、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。

5、因服务态度问题导致客户投诉,经查属实。

6、在公司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。

7、知情不举,隐瞒他人严重违纪行为。

三、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每次给予50元罚款处罚:

1、上班时间仪容仪表不整,未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和佩戴工作牌。

2、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、违反操作规程或酒后上岗。

3、不按公司规定停放自用交通工具。

4、在工作场所或院内乱扔果皮、随地吐痰、乱扔烟头、纸屑或其他杂物。

5、在公司或客户面前大声喧哗或指手画脚。

6、库房物品、个人物品、办公用品码放凌乱。

7、配电间、泵房、仓库、食堂操作间等工作场所,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或当班人员不予制止。

8、下班不关闭工作区域内电灯、电视、电脑、饮水机,未切断电源。

四、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视情节严重予以降职或撤职处罚:

1、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致使公司生产或经营受到重大损失。

2、利用职务便利,直接或间接向合作单位索要财物、收受礼品、谋取私利。

3、因保管不善,致使公司重要文件、票据丢失,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。

4、利用职权欺上压下、排斥他人、培植亲信,拉帮结派。

5、工作不得力,致使所在部门人员管理混乱或累计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60%。

6、滥用职权,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,经调查属实。

五、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给予辞退:

1、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,造成严重伤亡;聚众闹事妨碍正常工作秩序。

2、对客户投诉未能及时妥善解决,致使矛盾激化,造成其它严重后果。

3、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,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,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。

4、盗窃他人或公司财物。

5、蓄意破坏公司财物。

6、触犯国家法律法规,被拘留、劳教、判刑者。

7、故意泄漏公司机密,散布对公司不利言论,或从事损害公司形象、利益的行为。

第十条:处罚的实施

处罚应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影响,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,按照条例规定的处分项目、条件,慎重实施。对于一人同时犯两种违纪行为的,应当合并处理,加重处罚。

1、员工可以直接向总经理或综合办公室报告违纪行为。

2、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过失行为进行监督管理,对违纪情况做出处理决定,开具《违纪罚款单》,经综合办公室核查后报总经理审批予以处罚。

3、总经理及综合办公室发现违纪行为可以直接进行处罚,开具《违纪罚款单》。对第二次犯同样错误的员工,直接主管和部门负责人按管理不力论处。

4 凡主管和部门主任对违纪员工包庇、开脱的,处以受罚员工两倍的惩罚。

第十一条: 违纪罚款的缴纳

对于员工违纪的处罚,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开具《违纪罚款单》后,由被罚人签字认可。《违纪罚款单》交至办公室,罚款在次月发放工资时由财务部代扣。 

第四章       

第十二条:申诉是员工的民主权利,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,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。

第十三条:员工对违纪行为有权提出申诉,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, 有权提出申诉,但申诉时应当忠于事实。

第十四条:被处罚员工在接到《违纪罚款单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总经理或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诉,否则视同认可该处罚决定。

第十五条:有关部门接到申诉后,必须及时查明情况。属实的,应从速恰当处理。不合理或不属实的,也应说明情况,澄清是非。对诬告或无理取闹的,应给予追究。对于确属处分错误的,应及时予以纠正。

第五章     

第十六条: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,加强对员工执行制度的落实。

第十七条:员工迟到、早退、旷工等违纪行为按公司下发的《考勤与假期管理制度》、《离职管理制度》相关条款执行。

第十八条: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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